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業(yè)復工復產稅費政策服務措施清單 (共67條)
為支持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業(yè)復工復產,省稅務局梳理了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流通、保障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支持企業(yè)復工復產、支持小微企業(yè)發(fā)展等方面的67條政策服務措施清單。
省稅務局要求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大力推進宣傳輔導,及時開展跟蹤反饋,切實幫助各類市場主體渡過難關,有序開展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
一、2020年最新稅費優(yōu)惠政策措施(17條)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流通
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3.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yè)為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4.納稅人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有關規(guī)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的收入,相應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二)保障人民群眾生產生活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務及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6.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7.企業(yè)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xiàn)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8.企業(yè)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y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9.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10.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y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guī)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三)支持企業(yè)復工復產
11.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12.單位發(fā)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y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xiàn)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13.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企業(yè),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人社部發(fā)〔2020〕11號)
14.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緩繳政策可繼續(xù)執(zhí)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醫(yī)保發(fā)[2020]6號)
(四)支持小微企業(yè)發(fā)展
15.自3月1日至5月底,各省(除湖北外)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征收率由3%降至1%。(2020年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
16.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業(yè)企業(yè)基本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yè)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yè)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人社部發(fā)〔2020〕11號)
17.個體工商戶按單位參保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保險的,參照中小微企業(yè)享受減免政策。(2020年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
二、歷年出臺的稅費優(yōu)惠政策措施(38條)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流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09〕9號)
2.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yè)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fā)、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財稅〔2018〕47號)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fā)、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財稅〔2019〕24號)
(二)保障人民群眾生產生活
5.對從事蔬菜批發(fā)、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財稅〔2011〕137號)
6.對從事農產品批發(fā)、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2012〕75號)
7.公共交通車船暫免征車船稅。(《安徽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8.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yè)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
(三)支持企業(yè)復工復產
——保障企業(yè)用工
9.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登記失業(yè)半年以上且持《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證》或《就業(yè)失業(yè)登記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shù)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財稅〔2019〕22號、皖財稅法〔2019〕183號)
10.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shù)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財稅〔2019〕21號、皖財稅法〔2019〕182號)
1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yè)而新開辦的企業(y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
12.為安置自主擇業(yè)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就業(yè)而新開辦的企業(y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
1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shù),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財稅〔2016〕52號)
14.對安置殘疾人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yè),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shù),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財稅〔2016〕52號)
15.企業(yè)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jù)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財稅〔2009〕70號)
16.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yè)人數(shù)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shù)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shù)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財稅〔2010〕121號、財稅法〔2011〕321號)
——支持創(chuàng)新驅動
17.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yè),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yè)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18.企業(yè)開展研發(fā)活動中實際發(fā)生的研發(fā)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guī)定據(jù)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fā)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8〕99號)
19.委托境外進行研發(fā)活動所發(fā)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fā)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fā)費用。委托境外研發(fā)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fā)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guī)定在企業(y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fā)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lián)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fā)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財稅〔2018〕64號)
20.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
21.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yè)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yè)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2.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23.對所有行業(yè)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fā)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財稅〔2014〕75號)
24.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guī)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yōu)惠的行業(yè)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yè)領域。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shù)總和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2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chuàng)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稅〔2018〕120號)
——助力紓困減負
26.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27.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具體由市縣人民政府委托稅務機關實施。[《安徽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皖發(fā)〔2019〕7號]
28.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酌情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資源稅暫行條例》、(皖政〔2003〕37號)]
29.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fā)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財綜〔2015〕2033號)
(四)支持小微企業(yè)發(fā)展
30.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含本數(shù))免征增值稅。(財稅〔2019〕13號)
31.對小型微利企業(y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財稅〔2019〕13號)
3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財稅法〔2019〕119號)
3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貨車、掛車、專用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和1.0升(含)以下乘用車的車輛車船稅年稅額標準分別降至16元/噸、8元/噸、16元/噸、16元/噸、36元/輛、60元/輛。(財稅法〔2019〕121號)
3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財稅〔2019〕22號、皖財稅法〔2019〕183號)
3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財稅〔2019〕21號、皖財稅法〔2019〕182號)
36.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yè)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財稅〔2016〕36號、財稅〔2003〕26號)
37.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財稅〔2016〕36號、財稅〔2000〕84號)
38.對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可依法申請停業(yè)或調整定額。(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三、納稅繳費服務措施(12條)
1.適當延長申報納稅期限。2020年2月份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8日。納稅人、繳費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報的,可經縣級稅務機關批準,進一步延長申報納稅時間,或采取電話、微信等方式告知稅務機關確認辦理,先預繳后補辦手續(xù)。(皖稅函〔2020〕14號)
2.實行“承諾制”容缺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時,因財務報表等附報資料受疫情影響暫無法提供的,可容缺申報,附報資料待疫情結束后再另行報送。納稅人確因需要必須到辦稅服務場所辦理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即時或限時辦結服務;資料不齊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納稅人作出資料補正書面承諾后,可按正常程序辦理。(皖稅函〔2020〕14號)
3.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對因疫情影響導致按期納稅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皖稅函〔2020〕14號)
4.免除滯納金和稅務行政處罰。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期辦結的業(yè)務,屬納稅人、繳費人自主辦理的事項,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免除相應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處罰。(皖稅函〔2020〕14號)
5.明確網上辦稅繳費事項。發(fā)布“非接觸式”網上辦稅清單,凡是清單之內的事項均可足不出戶、網上辦理。(稅總發(fā)〔2020〕14號)
6.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積極引導納稅人、繳費人選擇安徽省電子稅務局、手機APP、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辦理涉稅(費)事項。大力倡導納稅人采用“網上申領、郵寄配送”或自助終端辦理的方式領用和代開發(fā)票。(皖稅函〔2020〕14號)
7.開辟直通辦理。對生產、銷售和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納稅人、繳費人,提供辦稅繳費綠色通道服務,第一時間為其辦理稅費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穩(wěn)產保供。(皖稅函〔2020〕14號)
8.切實保障發(fā)票供應。對生產和銷售醫(yī)療救治設備、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殺制劑、藥品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以及對此類物資提供運輸服務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發(fā)票“增版”“增量”的,可暫按需調整其發(fā)票領用數(shù)量和最高開票限額,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皖稅函〔2020〕14號)
9.依法加強權益保障。對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免予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暫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認定非正常戶。對行政復議申請人因受疫情影響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影響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對不能參加行政復議聽證等情形,稅務機關依法中止審理,待疫情影響消除后及時恢復。(皖稅函〔2020〕14號)
10.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以下簡稱“網上”)提交電子數(shù)據(jù)后,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變更和相關證明。納稅人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確需到辦稅服務廳現(xiàn)場結清退(免)稅款或者補繳稅款的備案和證明事項,可通過預約辦稅等方式,分時分批前往稅務機關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11.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的所有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均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shù)據(jù)的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后,經審核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并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12.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辦理退(免)稅。因疫情影響,納稅人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xù)的,待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xù)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